一、依據:
二、目的:
三、權責單位:
四、辦理方式:
五、受理方式:
六、受理民眾陳情案登記應注意事項如左:
申請登記參加「館長與民有約」交由陳情人親自為之。 ?
陳情案情應與自己有切身關係,如發現有代為他人陳情者,取消其約見。
受理登記案件後,立即將請辦事項通知相關單位,俾以了解案情提供資料,約見當日請相關單位派員準時出席協助解決問題。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其登記,事後發現者,取消其約見資格,由承辦組以書面及電話通知陳情人並予退件:
( 1 )陳情案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。
( 2 )陳情案涉行政救濟中或判決確定案件。
( 3 )陳情案係重複約見案件。
( 4 )陳情案內容要求保密案件。
( 5 )陳情案非屬本館權責之案件。
陳情人於約見時間應親自到場,並攜帶國民身分證以供核對,如非本人親自到場者,取銷其約見資格。如叫號未到,視同放棄,依序遞補,陳情人不 得異議。
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民眾,每次得優先保留 2 至 3 個名額予以預約登記,以照顧弱勢民眾。
七、「館長與民有約」當日:
「館長與民有約」二小時前完成會場佈置,如必要時得請本館守衛小隊協助安全維護及維持現場秩序。
承辦組室於「館長與民有約」當日,負責會議紀錄。
承辦組室於約見會場,設置「民眾休息區」,備妥桌椅、茶水,供民眾等待約見之用。
每人約見時間以十分鐘為原則。
館長約見時除由陳情人陳述案情外,如有必要,限一人協同為之。
八、「館長與民有約」之後續追蹤管考:
「館長與民有約」案件紀錄表由承辦組室彙整,並於會後四日內簽請館長核定,函送館長室、秘書辦公室、秘書室、研考業務承辦人及各相關權責單位,並由研考承辦人辦理列管、追蹤、考核。
九、實施時間:自 2001 年 3 月起。
十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正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