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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部國立臺灣美術館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(委託社團法人幼兒教保協會辦理)113學年度財務報告計查核報告書

  • 發布單位:人事室

1.依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32條第3項規定辦理。

2.依「文化部國立臺灣美術館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(委託社團法人幼兒教保協會辦理)」契約書「第二條甲方之權利義務」及「第十一條會計財務」約定辦理查核,本學年度會計簽證情形, 經本館委任會計師查核,皆符合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