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 旨:預告修正「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」第三條及第二條附表草案。
依 據: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修正機關:國立臺灣美術館。
二、修正依據:規費法第八條及第十條。
三、「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」第三條及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本館全球資訊網站(網址:https://www.ntmofa.gov.tw/)及「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」之「眾開講」(網址:https://join.gov.tw/policies/)。
四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
(一)承辦單位:國立臺灣美術館
(二)地址:臺中市西區五權西路一段2號
(三)電話:04-23723552分機325蔡先生
(四)傳真:04-23754692
(五)電子郵件:chang53@art.ntmofa.gov.tw
館 長 廖仁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