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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騷擾防治

  • 發佈日期:2016-10-26

只要一切不受到歡迎的、與性或性別有關,會讓您感到不舒服不自在、覺得被冒犯、被侮辱的言行舉止。在嚴重的情況下,甚至會影響到您就學或就業機會的表現,或影響日常生活之進行,就可能構成性騷擾。性騷擾是一種對人身安全的傷害,任何人都有可能被性騷擾,嚴重的性騷擾行為可能演變成性侵害或強制猥褻,因此遇到性騷擾一定要勇於制止、勇敢說不。

本館於96年即訂定「國立臺灣美術館性侵害暨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、調查、處理要點」主要係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、性騷擾防治法、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規定訂定,109年並因應勞動部於109年4月6日增訂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,修正僱用員工30人以上未滿500人中型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,擬具並修正本館「 國立臺灣美術館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調查處理要點 」,並於中華民國109 年 10 月 23 日國美人字第 1093003938 號發布。

112年度政府為因應「Me too」運動的掀起,於112年8月16日完成性平三法的修正發布,含《性騷擾防治法》、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(名稱修正為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)及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。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,目標為強化「有效」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、完備「友善」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、建立專業「可信賴」的性騷擾防治制度。本館並已配合先後於112、113年進行二度修正,相關修正重點如下:

  • 112年:新增「本館首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,申訴人應向上級機關文化部提出申訴…」、「委員任期二年」、刪除「接獲申訴案件移請召集人確認是否受理之審查程序」等(於112年5月5日國美人字第1123000782號函公告修正)。
  • 113年:新增應加強辦理性騷擾防治及申訴之訓練宣導、公開揭示申訴管道、明訂雇主及於公共場所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之相關措施、申處小組應至少有一位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等(於113年8月1日國美人字第1133001357號函公告修正)



本館申訴管道如下:
電話:04 23723552 分機 141
專用傳真:04 23765377
專用電子信箱:sos@art.ntmofa.gov.t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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