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臺灣美術館藝術圖書中心讀者使用要點
一、 國立臺灣美術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便利讀者利用本館藝術圖書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之各類圖書資料,促進讀者閱覽及使用館藏資源與設備之權益,並維護閱覽環境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 本中心開放時間
(一) 依本館公告之開館時段。
(二) 遇有特殊情事,本館得於事先公告後,變更開放時間。
三、 開放對象:本館人員及館外讀者皆得進入本中心。
四、 閱覽證申請
(一) 本證適用於本中心須押證之服務及連線使用線上資源。
(二) 申請所需資料
1. 申請單:申請者得於本中心或本館官網填列閱覽證申請單。
2. 本國國民:檢具國民身分證、駕照或附相片之健保卡。
未滿十二歲之兒童,由家長或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,應檢具代申請人之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。
3. 外籍人士與外僑:檢具護照或居留證。
4. 港澳及大陸地區人民:檢具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。
(三) 申請方式:
1. 現場辦證:檢具閱覽證申請單及前款規定之資料,至本中心繳費取證。
2. 遠距辦證:於本館官網填單,並檢附前款規定之資料影本,線上繳費後,經確認開通證號,即可使用線上資源。實體卡片須至本中心領取。
(四) 閱覽證收費標準由本館另訂定之。
五、 資料閱覽利用
(一) 本中心所藏之各類資料,限於本中心內閱覽、利用,不得外借。但符合「國立臺灣美術館藝術圖書中心借書須知」外借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(二) 本中心得視資料屬性與保存維護需要,指定資料之閱覽地點及方式。
(三) 閉架資料提閱:應填具提閱單,並押附閱覽證或第四點第二款所列有效身分證件。
(四) 資料閱畢後,請置於書車或指定地點。
六、 設備物品借用
(一) 讀者申請借用本中心資訊設備及數位資源體驗區空間、座位者:
1. 每一時段為一小時,讀者每次僅可申請使用一個設備、空間或座位。同一類設備、空間或座位,每日最多可預約申請二個時段。
2. 於申請時段開始十五分鐘內未報到者,視同放棄。
3. 如下一時段無他人申請借用,得申請續借一次。
4. 配合本館館務及活動需求之使用,得不受前三目之限制。
(二) 借用可攜設備物品(如耳機、放大鏡、老花眼鏡等)者,應押附閱覽證或第四點第二款所列有效身分證件。
七、 資料重製
(一) 讀者不得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法規,擅自進行非合理使用之重製、出版、銷售、散布或其他行為。若致侵害著作人、本館或他人權益,讀者應自負全責。
(二) 本中心得視資料保存狀況(如紙質脆弱、破損、脫頁等)、裝訂有受損可能性、涉及著作權相關規定或其他特定事由,指定、限制或禁止讀者重製資料及其方式。
(三) 讀者使用本中心設備影印或列印應付費。
八、 圖書資料與設備遺失損壞賠償
(一) 讀者利用本中心各項資料、設備物品及空間環境,應珍惜愛護,並應遵守本要點及相關規定。不遵守規定,經規勸不改善者,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,暫停、終止其使用權限或請其離館,並得
視情節要求賠償。
(二) 讀者如有損壞館藏資料,如評註、圈點、污損、剪割、撕毀、折角或其他方式,或遺失、竊取等情事,須負賠償責任。
(三) 賠償以讀者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之資料賠償為原則;如該資料含附件者亦應一併賠償。賠償視聽資料者,其應包含本中心原取得授權範圍之版本。
(四) 如無法購得者,以現金依下列原則計算賠償。
1. 本館紀錄之購入價格(無法查得者以定價)經物價指數換算後,以二倍計價。以外幣定價者,依辦理賠償前一日中央銀行收盤匯率換算後以二倍計價。
2. 無法查得購入價格或定價,或僅知基價者:
圖書期刊:以頁數計價,中文圖書每頁以新臺幣五元(幣別下同)計,外文圖書每頁以十元計。頁數不足一百頁者以一百頁計,頁數不明者以三百頁計。
視聽資料:錄音資料每件以一千元計;錄影資料及電腦光碟國內出版者每件以三千元計,國外出版者每件以五千元計。
3. 單本圖書資料之附件或全套書中之一冊以上之賠償,依該單本書或全套書經物價指數換算後之價格賠償。賠償人不得主張該殘存圖書或套書殘存本之所有權。
(五) 上列每冊(件)並另加五十元工本費。
(六) 無法購得之特藏資料、其他類型之視聽資料,或本中心認定不適用上列方式處理者,另以專案依其價值辦理賠償。
(七) 讀者應自本館通知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賠償事宜。
(八) 如有遺失或操作不當致損壞設備物品者,以購置原物賠償為原則,如有新型,得以新型取代或依本館購入價格賠償。
(九) 如有竊取本中心資料、設備物品者,依法究辦。
九、 其他注意事項
(一) 本中心空間、座位、設備,僅供讀者閱覽本中心所藏資料與電子資源。請勿佔位、閱讀私人書籍、瀏覽影響公共安全或社會風俗或違反法令之網頁(如色情等)、遊玩電腦遊戲、網路社群聊
天、擅自安裝程式軟體或其他違規利用行為。違反前述規定者,經勸阻一次無效後,即停止使用權限。
(二) 讀者應保持肅靜及整潔,勿吸煙、睡眠、飲食、奔跑、高聲談笑喧嘩、使用行動電話、網路通話,或影響其他讀者之行為。
(三) 離席超過三十分鐘者視同占用,本中心有權將該空間、座位讓與他人使用,代收之個人物品本中心不負保管責任。
(四) 本中心備有置物櫃,供讀者自行使用。
1. 讀者應自行保管貴重財物。
2. 食物飲料應存放於置物櫃,不得攜入本中心。
3. 讀者應當日取回置物櫃所存放物品。
4. 本館得於每日閉館時開櫃清查,並視情況通知失主並依「國立臺灣美術館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」處理。
(五) 讀者應妥善保管閱覽證,遺失請立即通知本中心掛失。因未掛失致發生冒用情事,應自負相關責任,且本館得暫停或終止其使用權限。
(六) 讀者如使用本中心須押證之服務,離館前請取回證件。如未取回證件,本中心得通知失主並依「國立臺灣美術館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」處理。
十、 本要點未規定者,依民法、刑法、著作權法、圖書館法及相關法令辦理。